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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交易不鬧心 法官教你巧辨真假中介

    2021年01月12日 13:37????信息來源: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0225-1.html

    近年來,伴隨著人們“安居夢”的逐步實現,商品房買賣日益活躍,房產中介行業也不斷發展壯大,成了房屋交易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雖然中介的出現為購房者提供了較為專業的服務和便利,但房屋交易的問題有時比較復雜,甚至還伴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通常是由于房屋中介的居間行為涉及諸多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房屋租賃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出現信息不對稱、雙方過戶條件無法達成等問題,進而產生糾紛。更有甚者,曾有中介為促成交易賺取傭金,主動建議客戶采取“假離婚”的方式規避限購政策,這不但造成了家庭關系不睦,更有夫妻“假戲真做”最終離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分析涉房屋糾紛的案件發現,中介不當行為廣泛存在于房屋買賣交易的各個環節,且呈現出善于利用政策漏洞,規避被追責處罰的情形。因此,建議當事人在進行房屋購買、租賃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房屋中介公司,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止損,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案例一 房產買賣受限 房主“假離婚”終成真

    2016年1月,甘某通過某經紀公司,與孔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及《補充協議》,欲購買孔某名下一處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房屋,房屋成交價格為212萬元。但該套房子是孔某家庭的唯一房產,不符合“滿五年”交易,并且稅費還比較高。

    為了促成交易,中介業務員小李便建議出賣人孔某與其妻子王某“假離婚”,欲通過這種方式達到并促成“滿五唯一”條件。在小李的極力規勸下,孔某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房屋轉移登記至妻子名下。隨后,買賣雙方順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甘某又支付了50萬元定金,并與孔某約定在4月3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

    原本以為房子很快就能成交,誰知最后卻在履行合同的環節中發生了糾紛??啄称拮油蝗惶岢龀烦W簽,隨后,孔某也明確表示不同意賣房。買賣雙方因此鬧到了法院。

    甘某認為,孔某夫妻不僅沒有按約定的時間交房,還將已經簽訂合同的房屋進行二次抵押,種種原因導致房屋最終沒有完成網簽和交付。

    綜上,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甘某與王某繼續履行與孔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王某二人騰空房屋并配合甘某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和各自履行情況,一審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并無不當??啄巢环崞鹕显V,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審監庭 孫棟法官

    法官說: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孔某向法院表示其和妻子“假離婚”后,雙方因賣房的事情爭吵不斷,已影響了家庭的正常生活,感情日益冷淡,目前已不打算再復婚,請勿將婚姻作為合同交易的“籌碼”,影響正常的家庭關系。

    案例二 一房三賣,“戲精”中介與黑心賣家唱雙簧

    2013年5月,宛某將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套房屋掛在A中介公司麗都店出售,喬某是麗都店的店長。購房人朱某在交付給宛某345萬元的首付款后,10月15日喬某公司為朱某辦理了網簽業務。

    2013年9月,宛某又將這套房產掛在B中介公司進行出售。9月17日,購房人陳某在B中介公司與宛某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并向宛某支付了首付款。一個月后,陳某網簽時發現,該房產已經被朱某網簽,經協商未果后起訴至法院。當年11月,陳某又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保全宛某名下263萬余元的財產。

    誰知這套房子買賣還沒結束。同年11月,王某通過A公司的喬某得知,宛某的房子正在出售。喬某以少交中介費為由,說服王某與宛某又在C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購房價格為510萬元。在王某支付了300萬元首付款后,宛某給了喬某30萬元好處費。2014年1月,王某委托C公司進行網簽,該公司還把房屋鑰匙交付給王某。本以為能順利網簽,卻沒想到一個月后,喬某稱該房屋因債務糾紛無法網簽。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才了解到要買的這套房子早已涉民事訴訟并被保全。

    為得到房屋尾款,宛某在王某提起民事起訴后,向他出示了偽造的民事裁定書,將保全財產篡改為人民幣9638392元,以證明其有償還能力。喬某因收取了宛某好處費,便伙同宛某一起謊稱只有王某付了尾款住進去,才能得到該房屋所有權。另外,喬某還提供了虛假的資金監管賬戶,催促王某將尾款210萬元轉入該賬戶,并出具了蓋有偽造公章的收據。

    最后,王某通過銀行查賬及通過公司核實發現,喬某提供的資金監管賬戶是虛假的,而他也早在兩個月前就已經從公司離職。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宛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喬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刑二庭 張媛法官

    法官說:我們在審理該案時發現,中介喬某隱瞞了自己從房屋中介公司離職的事實及房屋產權真實情況,利用客戶對其身份的信賴,伙同賣方共同損害買方利益。在此,我們建議:房屋中介公司應當加強對中介人員的規范化管理,購房者亦應當保持警惕,核實房屋中介人員的身份及房屋產權狀況,及時進行網簽,保證合法權益。

    案例三 偽造公司出租房源 強迫租客違約盈利

    2016年11月,小劉和大劉共同出資購買了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準備合謀通過強迫客戶交納本來無需交納的費用,以及制造客戶“違約”來獲取非法利益。隨后,小劉和大劉先后聯合李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及偽造的“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非法從事房屋租賃中介活動。

    二人將手里掌握的多套房源交由團伙成員對外出租。當租客按照合同約定將租金、押金、管理費等款項打入李某的銀行賬戶并入住租賃房屋后,小劉的團伙成員便以語言威脅、辱罵、騷擾等方式強迫租客交納物業費、供暖費、中介費等額外費用,并聲稱若不交納就構成“違約”,必須搬離所居住的房屋,但租客被迫搬離后理應退還的剩余款項亦會被強行扣除。有的租客即使按他們的要求交納了額外費用,仍會被小劉團伙以各種理由認定為“違約”。

    截至2017年9月案發時,25名租客被強行收取或者因“違約”被強行扣除的錢款共計30萬余元人民幣。法院經審理后,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小劉等7人一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刑二庭 張媛法官

    法官說:我們在審理該案時發現,房屋租賃領域的黑中介犯罪以敲詐勒索罪為主,作案手段相似,都是以低中介費手段誘惑被害人簽訂租賃合同,后制造違約假象,進而驅趕租客扣留租金。在此,我們建議:承租人應當盡量選擇正規的中介公司或線上租賃平臺,不要貪圖低中介費,面對黑中介的敲詐勒索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法官提示】

    從以往審理過的房屋糾紛案件發現,中介不當行為廣泛存在于房屋買賣交易的各個環節,且呈現出善于利用政策漏洞,規避被追責處罰的情形。一些中介不從提高自身服務質量著手,反倒鉆營投機取巧,為了賺取傭金,欺瞞買賣雙方,采取違法違規手段促成交易,這種行為雖在短時間內“抹平”了所謂的交易或溝通障礙,但不可避免地將對日后雙方產生分歧與糾紛埋下巨大隱患。長遠來看,即使相關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因中介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潛在不確定因素仍然存在,矛盾可能隨時爆發,留下隱患。

    我們總結了涉及房屋中介案件發現,由中介不當行為引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主要呈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發生在房屋交易的各個環節;2.善于利用制度的漏洞。通過社會調查,一些中介利用人為制造“滿五唯一”條件為交易主體規避稅費成為一種常態,簽訂“陰陽合同”也屢見不鮮;3.被追責率較低。一些案件需追加中介參加訴訟而未追加,又或即使中介作為第三人加入訴訟,卻囿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厘清中介的責任,最終造成買賣雙方為損失買單,中介未被依法追責。

    在審理涉及房屋中介的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此類案件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犯罪主體多具有中介職業背景

    據統計,涉案公司(被告單位)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為房屋中介業務的正規中介公司,集中在房屋買賣領域,約占40%;二是通過購買其他公司營業執照等非法定程序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成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黑中介”公司,集中在房屋租賃領域,約占60%。

    被告人主要包括三類:分別為冒充房屋中介的人員、正規中介公司的從業人員及離職中介人員、“黑中介”公司的從業人員。涉案人員通常具有中介公司的從業經驗,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往往利用被害人在房屋交易領域的知識空白及信息不對稱等劣勢,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例如,有人隱瞞自己已經從房屋中介公司離職的事實,利用老客戶對其身份的信賴實施詐騙行為,比如案例二中的喬某正是隱瞞離職情況,實施詐騙行為;也有中介人員收取好處費后幫助賣方隱瞞房屋產權瑕疵,串通賣方騙取買方錢款;此外,還有人雖是正規中介公司的從業人員,但其利用被害人渴望低中介費的心理,伙同“黑中介”實施犯罪行為。

    第二,多發領域因案由不同呈現差異

    房屋交易領域包括房屋買賣領域及房屋租賃領域,其中敲詐勒索案件多發于房屋租賃領域,其他案由則多發于房屋買賣領域。此外,二手房買賣領域是實施犯罪的重災區,涉一手房的犯罪案件極少。這是因為:一方面受國家政策影響,北京等一線城市的房屋交易市場以二手房為主,新房存量較少;另一方面,二手房交易程序繁瑣,產權狀況復雜,風險較高,存在作案空間。例如,有的購房人交付首付款后才發現,房屋已被房主出售給他人或房屋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因此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第三,犯罪手段呈現多樣性與共通性

    其一,房屋租賃領域的犯罪以敲詐勒索為典型代表,犯罪手段具有共通性。涉案中介人員敲詐勒索的常見套路為:通過發布低價房源信息或承諾零中介費等手段,誘惑被害人簽訂租賃合同后,以言語威脅、辱罵、騷擾等方式強迫被害人交納物業費、服務費等額外費用,若租戶不交納則制造違約假象,并雇用打手強迫被害人搬離房屋,且拒不退還房租;也有部分“黑中介”通過威脅正規中介公司,壟斷特定小區的二手房買賣、租賃等中介業務,向租戶或買賣雙方索要合作費、好處費。

    其二,房屋買賣領域的犯罪以合同詐騙、詐騙為主,犯罪手段呈現多樣性。中介人員與賣方串通,損害買方利益的案件居多。常見犯罪手段包括:1.隱瞞房屋已被出售的事實,并重復銷售,賺取雙重中介費及賣方好處費;2.以資金托管為名讓被害人將錢款打到其個人賬戶;3.虛構具有代理銷售房屋的資質或者購買回遷房的資格,通過偽造虛假文件甚至法院文書的方式騙取錢款;4.以收取稅費、辦事費、排號費、訂金、裝修款為由騙取他人錢款。部分涉案中介人員還采用釣魚式詐騙的手段,通過退還部分錢款的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以騙取更多的錢款。

    針對涉房屋中介案件的上述特點,我們給購房人、租客、中介公司以及監管部門等提出以下建議:

    1.對房屋購買人的建議

    第一,選擇正規房屋中介公司,切忌貪圖廉價中介費。購房人不僅要留心營業執照的業務范圍以確保公司具有房產中介資質,還需綜合考量公司的口碑、專業度、注冊資金、員工形象、程序透明度等因素。第二,房屋中介人員的流動性較強,需及時核實中介人員的在職情況。第三,購房資金應當通過第三方資金托管賬戶等資金監管方式匯入,謹慎核實監管賬戶的真實性,切忌將錢款直接轉入個人賬戶。第四,中介人員可能會提供虛假文件或法院文書,甚至以交付鑰匙的方式取得購房者信任以實施詐騙行為,購房者應當保持警惕,核實文件真偽。第五,應當及時進行網簽,鎖定房屋狀態,有效避免一房多賣;一旦發現問題,需及時止損,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2.對房屋租賃人的建議

    第一,選擇正規中介公司或者線上租賃平臺,避免與個體中介直接交易,以有效降低風險。第二,司法實踐中,二房東收取租金后“跑路”的情況時有發生,若選擇個體中介,必須核實其出租或轉租權限。第三,錢款交易應通過第三方監管平臺或直接打到公司賬戶,并索要收據、發票等交易憑證。第四,提高維權意識,面對“黑中介”的敲詐勒索,不要忍氣吞聲,應及時報警。

    3.對房屋中介公司的建議

    第一,中介公司應當審慎核實房源,避免交易房屋存在產權瑕疵。第二,中介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培養從業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嚴懲違規中介人員。第三,中介公司應設立專門的資金托管賬戶,待房屋順利過戶后方可由買方賬戶轉入賣方賬戶。第四,中介公司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平等對待買賣雙方當事人,確保中立立場。第五,中介公司嚴守企業信譽,將優質的業內口碑作為企業生命線。

    4.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第一,監管部門應加強房屋中介公司的規范化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應要求房屋中介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房屋經紀備案證書、經紀人員資格證書及相關投訴電話,便于客戶查詢與監督。第二,監管部門可考慮設立房屋中介黑名單制度。中介人員如果存在不法行為,應當視具體情形將相關從業人員或中介公司立即拉入黑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示。第三,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廣告發布商的監管,杜絕無資質的中介公司散布小廣告,并加大對違法廣告的懲處力度,斬斷不法廣告推送的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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